即時強制 《行政執行法》 口訣 上路36 人瘋兇災宅損 第 36 條 ★口訣:即 人物住職 =人物住址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、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,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,得為即時強制。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: 一、對於人之管束。 二、對於物之扣留、使用、處置或限制其使用。 三、對於住宅、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。 四、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 Tags: 0 comments 2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: 口訣王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書我幫你讀,口訣我幫你編 你只要安心考試就可以了。 7531 followers 6591 likes "http://reciteking.blogspot.tw/" View all posts